上述规定中的购买自住住房,自然就包括购买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因此,职工在购买住房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时自然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10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42号)的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以支取购房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购房人除了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外,购房人还须提供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的手续按照购买自住住房正常提取公积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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