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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8-13 09:21:5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归集和使用

  第五条 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 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 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办行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八条 经办行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收取手续费,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十条 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五)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票、收据正本(或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六)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七)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和收回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经办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且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有足额放款资金,方可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决策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要明确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经办行可以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直接受理贷款申请,初审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审批。

  第十六条 经办行对接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手续费。贷款手续费率按不低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经办行支付。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从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协商同意,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凭变更协议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变更协议应由经办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自发放贷款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20日为还款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上标)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上标)-1
 

  (二)等额本金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质物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置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清偿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办行依法代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九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要求办理房屋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经办行妥善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经办行,要积极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按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在确保个人提取和委托贷款发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对于违反规定要求发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拒贷。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具体记账基础、记账方法、会计核算、凭证使用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开立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单位,每月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存款,并积极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委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委托贷款管理档案。经办行信贷、会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协议、借款人与经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文本、变更借款合同文本、收贷收息记录及贷款手续费返回等资料实行编号登记存档,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抵押物、质押物权证要严格按照重要单证要求入库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地方差异性较大,各分行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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