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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3-08 15:42:02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其贷款余额50%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可提取超出部分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5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是同户成员(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是其他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专管员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和复印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拆迁置换房的,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付款凭证;

4)购二手房的,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5)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企业棚户区改造建房的,提供发改委批文、城建规划部门相关手续、建房名单、付款凭证;

6)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业务部门查询意见。

3、无房户(租赁住房的):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配偶未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同时要符合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条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7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9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3年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四)提取额度。

1、符合上述4567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大于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大于当年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和。

4、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根据贷款余额确定,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按贷款余额提取;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时,应保留百元以上。

5、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房面积情况确定,夫妻双方合计最高提取额一万元。

6、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所有人提取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的费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连续3个月不缴存的视为不正常缴存),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住房的;

4、有20%的首付款交款凭据;

 5、具有管理中心(管理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6、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二)应当提供的资料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卡或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5、异地贷款的,提供运城市行政区域户籍证明、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正常缴存证明。

6、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充协议、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5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企业棚户区改造建房的,提供发改委批文、城建规划部门相关手续、建房名单、付款凭证;

6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9)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付款凭证;

10)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7、担保资料:

1)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采用阶段性担保加抵押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或者职工联保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4)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贷款担保。

职工申请借款有6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即: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有价证质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管理部)要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

1)房产抵押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父母、子女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依据购房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或评估价值进行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能采取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5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应当采用以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

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开发商准入。凡银行按揭贷款准入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售房单位(开发商)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和银行出具的准入证明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在管理部备案的,管理部须报管理中心审核。

2) 针对每个工程项目,由银行、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 发商)办理预抵押公告、登记,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手续,解除售房单位(开发 商)的保证。我市根据当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每个工程项目首次办理贷款下限暂定为550万元。

3)该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备案、保证金、放款同一地原则。售房单位(开发商)须在指定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贷款额的5-10%交纳保证金。用于违约、逾期贷款的划扣、代偿。

4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管理部)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3.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

1)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银行、电力、烟草、通信、石油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同意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贷款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提供2个保证人, 25万元以上提供3个保证人。

4)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一次;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担保二次;担保二次的,在担保期间,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签署承诺书,同意当贷款出现连续违约3个月时,管理中心(管理部)直接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代偿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违约贷款

6)保证担保人的担保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

4.有价证券质押。

1)缴存职工可持商业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等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申请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2)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3)质权人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申请人须按要求分别办理有价证券现值评估和银行质押手续。

4)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

1借款人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2)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质押担保保证人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4)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人数之和不超过6人。

6.保证担保。

1)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机构。

3)保证人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4)在保证担保期间,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购买精装修房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建造、翻修、大修的根据市场行情限定最高平米单价,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按最高每平方米1500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为20 万元;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且不超过房价的80%

2)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提供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4)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70%

5)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半。
    2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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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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