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山西省级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2021-12-08 09:23:52     山西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网站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为引深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贯彻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按照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要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以问答形式进行了整理归类,以便大家了解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支取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两个部分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二、哪些单位可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省直机关、省直事业等单位均可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新设立的单位应在何时办理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四、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单位开户需登录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由单位专管员携带《山西省直住房公积单位开户登记表》所需材料办理,业务人员进行单位开户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录入,对相关开户表格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完成单位开户(:https://www.sxzfzj.cn)

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答:个人开户登录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表》电子版及加盖财务印章纸质版,进行个人开户。业务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表》进行录入操作完成个人账户的,《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表》业务人员与专管员共同确认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答:单位办理汇缴时,由业务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打印《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单位专管员核对金额、人数无误后签字确认,缴款书加盖业务章,专管员留存。专管员将款项3日内划入指定账户,完成汇缴

七、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新增人员开户?

答:单位专管员需下载《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表》电子版及加盖财务印章纸质版办理。

八、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人员封存和启封?

答:单位专管员需下载《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封存启封表》电子版及加盖财务印章纸质版并携带相关材料办理。

九、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答:单位专管员需下载《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表》电子版及加盖财务印章纸质版办理。

十、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

答:单位办理内部转移需下载《山西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表》电子版及加盖财务印章纸质版并携带相关材料办理。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或者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

十二、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总后,缴存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十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2022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基数构成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1〕5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年度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基数应该如何确定?

答:本年度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本年度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十五、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如何核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应何时办理?每年可以核定几次?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核定1次,基数核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每年7月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核定时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基数汇缴至当年6月,再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十六、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为12%,职工缴存比例为6%。个人比例可上调,但不得超过12%。

十七、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专管员应当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十八、新调入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份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十九、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情形,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调出原单位,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5.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6.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封存的。

二十、单位应为哪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答:1.职工调动工作,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4.符合其他转移情形的。

二十一、单位职工若有工作调动,应如何办理转移?

答: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包含内部转移和异地转移;2.内部转移是指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均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及时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3.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有一方不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缴存的,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也可到服务网点办理。

二十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缴?

答: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逾期调整缴存基数的。

二十三、职工调离或调入单位时,应何时办理封存启封手续?

答: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应符合以下规定: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之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十四、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结息?

答: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基准存款利率执行。

2.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为6月30日。

3.结息后的利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在6月30日之前及时完成上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二十五、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 

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十七、哪些情形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被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3.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的;

4.职工为他人公积金贷款做担保的。

二十八、房屋装修或缴纳物业费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政策要求,房屋装修及物业费支出目前暂不符合提取条件,不能办理提取

二十九、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1.职工本人持相关类型提取材料原件、浦发银行或建设银行借记卡(一类)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一层)或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桃园分理处(桃园北路6-2)申请办理。

2.业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受理。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现场及时办结内部相关审批,资金实时划拨到账。

三十职工购买商品房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不动产权证书》(一年之内);

2.购房发票或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产权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十一、职工购买太原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一年之内);

2.购房发票或收据;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买受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十二职工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商品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商品房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一年之内);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地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房产核查结论(跨省通办或两地联办时适用);

3.购房发票或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

5.若买受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十三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不动产权证书》(一年之内);

2.《存量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

5.若产权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十四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借款合同》;

2.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印章;(如办理冲还贷业务,应到所在公积金中心打印)

3.提取人身份证;

4.若主借人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三十无房户提取时,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三十六、职工离退休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2.提取人身份证。  

三十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

3.个人承诺书(统一格式)。

三十八、出境定居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提取人身份证。   

三十九、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

四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2.继承声明书(统一格式);

3.继承人身份证。

四十一、一年内可以办理几次公积金提取

: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每次提取必须与上次间隔12个月。

四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答:1.购房类型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实际支出金  额。 

2.偿还住房贷款类型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3.无房户类型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4.销户类型提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十三、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提供哪个银行的借记卡?

答:办理提取时需提供本人名下浦发银行或建设银行一类借记卡,并保持借记卡状态正常。

四十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订冲还贷协议,还款明细应该去哪里打印?

答: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贷款公积金贷款,且已办理冲还贷业务,需到公积金中心打印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四十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若有提前还款,可作为提取依据吗?

答: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若在提取日之前的12个月内有提前还款的情况,提取时可作为提取依据,需到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打印近12个月还款明细,并在明细中体现该笔款项。

四十六、职工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该怎么办?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做销户提取;若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的,可办理异地转移业务,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其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中。

四十七、单位和职工可以在网厅或手机APP上办理业务吗?

:可以。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化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前除部分特殊业务以外,缴存和支取业务均可通过网厅和手机APP办理,具体参考线上办理流程及规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八、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四十九、借款人前期贷款咨询包括哪些方面?

答: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3.所需材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等;

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

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

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7.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五十、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住房数量与住房贷款次数相加不超过2次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3次(含3次)以上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十一、关于借款人征信情况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答: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住房类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的,可以发放贷款

五十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借款人属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4.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

5.能够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五十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至少应支付多少首付款?

答:按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五十四、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贷款年限至借款申请人65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五十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是否有最高额度的限制?

答:有。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十六、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计算?

答: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贷款年限5年(含5年)以下的,年贷款利率为2.75%,贷款年限5年以上的,年贷款利率为3.25%。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3.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五十七、目前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5种: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偿还2018年9月30日前与商业银行签署的住房商业贷款(商转公);

4.购买拆迁安置房;

5.组合贷款

五十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什么必须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答: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五十九、房产抵押担保期间可以变更为其他房产吗?

答:除发生不可抗因素外,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变更。

六十、公积金贷款担保可以互相担保吗?这样会影响担保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互相担保,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及额度。但担保期间担保人不能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冲还贷和提前还款业务。

六十一、不动产抵押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第三方房产)抵押金额为不动产评估价值的70%;

2.二手房房产抵押,抵押金额为《太原市不动产买卖合同》中成交价格的80%。

六十二、保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内正常缴存

2.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3.保证人在担保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十三、保证人的担保金额如何确定?

答:1.贷款金额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选择2名缴存职工作为担保人,对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做要求;

2.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选择2名或3名缴存职工作为担保人。选择2名担保人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加需达到申请贷款金额10%以上;选择3名担保人的,则对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做要求。

六十四、职工退休后能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自退休之日起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退休后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十五、购房合同上只有我的名字,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用提供我配偶的资料吗?

答:需要。虽然购房合同上只有您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所以虽然您配偶不是购房人,但是作为共同借款人仍需提供资料。

六十六、个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吗?

答: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规定,2018年9月30日之前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六十七、职工原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调到省直单位工作,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不足6个月,现买房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以计算在内吗?

答: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六十八、职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在户籍地购房,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十九、目前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法和等额本息法两种。等额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均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

七十、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吗?

答: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还款额须为万的整数倍,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

七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答:在系统内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贷款职工,同时住房公积金于非冻结、无担保状态,且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一个月的还款额,贷款职工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七十二、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后,还可以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还清吗?

答: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后,在协议期间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本提前还清业务

七十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须结清后且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七十四、职工购买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吗?

答:可以。为切实解决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大的问题,2020年5月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协议,并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七十五、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手房贷款新流程有哪些优势?

答:按照新流程,职工购房前只需支付不低于首付30%的购房款即可进行交易,同时交易双方可在建行个贷中心完成一站式办理,便捷、安全、高效,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十六、目前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模式是什么?

答:目前申请公积金贷款不需要预约,实行即来即办的模式。只要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职工可即来即办。 

分享到:

(编辑:wangshan)

 

 

 

 

Tags: 暂无tags!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本文相关资讯

本文暂无相关的资讯!

本周热门行业资讯

精彩专题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攻略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列>规定的住...
公积金增值收益如何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
如何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项扣除越多越让人高兴的事就是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