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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程

2007-08-08 18:05:00   Admin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应坚持: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才能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处罚; 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包括: 1、调查程序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及各管理部催缴人员对应建和应缴单位进行督促和检查,调查各单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增加职工或遗漏隐瞒职工人数,是否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并针对情况进行催建催缴和处罚预立案。 2、限期整改程序对经多次督促仍未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出《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经多次督促仍拒不缴存所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出《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所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限期整改时间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对在指定期限内仍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制发《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员送达单位或邮寄送达单位,同时送达《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4、听证程序单位可在收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听证要求,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要求听证单位。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统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主持召开并制作听证纪录,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备案,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确定处罚的幅度,并通知被处罚单位。 5、正式行政处罚程序对于收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既未自动履行又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者提出陈述或申辩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采纳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制发《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被处罚单位。 6、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存所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或逾期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要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政策法规科统一保管。 1、所有的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到单位,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被处罚单位,由对方签收送达回证后生效。留置送达是指对方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时,将法律文书留置给对方,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中标明留置送达的原因、时间、地点并签字后生效。邮寄送达是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法律文书,邮局出示的签收回单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2、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 3、法律文书填写必须是钢笔或中性笔,使用碳素和蓝黑墨水,书写工整、规范、严禁笔误。 4、送达回证必须由工作人员带回妥为保管,作为文书已送达生效的证明。 5、正式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必须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6、管理部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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