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2、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当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时,申请人或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1年,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2年。
5、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⑴申请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⑵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下列人员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
⑴申请人配偶;
⑵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
⑶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且同一城镇户籍满一年以上的父母。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申请人申请前一年度(指上年10月份至当年9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30%。
1、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家庭证明的申请人,贴息比例可提高到50%。
2、如申请人和配偶双方同时满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贴息比例可上浮10%。
3、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申请人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4、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超过上年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按2倍计算。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含三县分中心,下同)提出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审核小组审核、社会公示、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10月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10月持有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2、中心初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请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审核小组审核。公积金中心将初定名单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4、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将经过审核小组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中心发放。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建立贴息联合审核小组。成立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建设局、公积金中心、县区政府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对象的审核工作。各县也建立相应的贴息联合审核小组负责贴息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列支。在上级主管部门未明确前,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住房公积金贴息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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