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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的管理办法

2011-08-22 18:23:02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从源头上控制与防范商品房贷款风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协议)是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一项旨在促进商品房销售,防范贷款风险的互利合作条约。

本款所指商品房是指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公建房及商业住房。

第三条 开发企业签订保证协议,应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开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8、银行开户证明

9、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

第四条 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项目多层主体结构必须封项,高层主体达到规定标准,符合销售要求。

第五条 审批过程:

1、由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保证协议申请。

2、管理中心组织专人对相关材料、工程进度、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审核意见。

3、开发企业应对所售房屋在完证前进行阶段性保证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贷款规模的5-10%缴纳,对于连续三年由政府考核优秀的开发企业保证金予以减、免。

4、缴纳保证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开发企业预存,二是由中心发放贷款时按贷款额的比例划入保证金账户。

5、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签订保证协议。

6、协议签订后,即在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信息,中心各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

第六条 协议生效后,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进行内部网络发布,各管理部按生效后的协议受理商品房贷款,同时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记录。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协助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及他项权证。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1、开发企业有监督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真实、准确、合理办理个人贷款及相关手续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配合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抵押、他项权证交管的义务。

2、开发企业在中心指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签订开发企业、银行、管理中心保证金协议,同时按规定和程序存入保证金。银行负责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管,阶段担保终止后,返还保证金。

3、管理中心有审查开发企业资质、项目合理性的权利,在签订协议后,开发企业有不符合合作条件的情形,管理中心有权终止保证协议执行。

4、管理中心为保证协议中的项目提供真实、准确、合理的公积金贷款,为开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高效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 以上办法参与各方本着谅解、合作、促进、共赢为原则处理合作期间产生的问题、意见与分歧。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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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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