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8-23 15:20:28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1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6月30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最高不得高于各12%。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各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
(一)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乌鲁木齐地区2010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35380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8845元(35380×3÷12=8845)。执行各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2122元(8845×12%×2=2122)。
(二)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660元,含“三险一金”为80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将基本生活费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可申请不缴。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的工资项目具体为:
  1、基本工资部分
  (1)机关干部基数=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艰苦津贴+自治区保留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工改保留津贴+岗位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基数=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国家艰苦津贴+自治区保留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工改保留津贴+岗位工资。
  (3)事业干部基数=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国家艰苦津贴+自治区保留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工改保留津贴+岗位工资。
(4)事业工人基数=岗位工资+奖金+国家艰苦津贴+自治区保留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工改保留津贴+岗位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基数=岗位工资+奖金+国家艰苦津贴+自治区保留的原艰苦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职工书报费+工改保留津贴+岗位工资。
  2、工资性奖金
  (1)综合目标管理奖(按上年度的实得标准/12)。
  (2)综合治理达标奖(按上年度的实得等级/12)。
  (3)精神文明达标奖(按上年度的实得等级/12)。
  (4)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按职工上年度实得月平均工资)。
  (5)出勤奖。
其他单位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的工资项目具体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2011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并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到元。
(六)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但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七)各缴存单位在核定完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最终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按照中心要求的格式在计算机上安装调基软件并录入数据,其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两项设定为不修改项,但要对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同时通知职工本人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6、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7、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8、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9、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6月30日结束,未按时调整的单位所引发的相关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他
为确保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wlmqgjj.com)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办部门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信息技术科
0991-4624242
新民西街16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楼
归集管理科
0991-4622912
新民西街16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楼
自治区分中心
0991-8844805、8870406
光明路123号建设广场写字楼十三楼
铁路分中心
0991-3839768、7921453
铁路局北纬三路七星阁高层底商住宅楼一楼
天山区管理部
0991-2827379、2815772
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六楼
沙依巴克区管理部
0991-5893119、5562809
黄河路88号建设银行一楼大厅
水磨沟区管理部
0991-4628483、4634096
新民西街16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新市区管理部
0991-3670693、3859787
河南西路206号
头屯河区管理部
0991-3882565
头屯河区八一路390号
东山区管理部
0991-6901263
东山区石化总厂三区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