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金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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