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转管理中心)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设立“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负责办理专户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提取、转移等相关手续。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可在办理报到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军转管理中心提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军转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开具《缴款通知书》。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军转管理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十天内,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提取专户下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方可在购买住房时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额度采取就高原则。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向军转管理中心提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申请时,如已有停止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将其转入专户。
六、已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军转管理中心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录(聘)用单位手续,由新录(聘)用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后,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其在录(聘)用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专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转入专户管理。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但销户后,不得重新在专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十、本通知下发前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公积账户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008年7月22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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