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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2011-08-25 17:41:1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公积金委[20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封存、转移、储存卡管理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单位登记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申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单位登记证》)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单位登记证》。

第八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经营地址;

(三)单位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复印件;

(三)《单位登记证》;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第十条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涉及《单位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由公积金中心收回《单位登记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

第十一条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二)《单位登记证》;

(三)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及复印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核准予以注销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应收回《单位登记证》并向单位出具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进行定期验审。具体验审时间和程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管理需要予以确定并适时公布。

第十六条 验审内容:

(一)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的情况;

(三)单位依法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

(四)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情况;

(五)欠缴单位补缴计划制订及执行情况;

(六)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验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进行验审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

(二)《单位登记证》;

(三)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及复印件;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通过验审的,公积金中心在其《单位登记证》上加注验审标识。单位不符合验审要求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整改;拒不办理验审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登记证》是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建立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依据和凭证,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登记证》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单位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单位遗失《单位登记证》的,应登报声明,凭《遗失声明》和补办申请到公积金中心申请补办。

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经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帐户设立后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信息错误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向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

(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应如实填写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存情况,保证职工基本信息正确。

第四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月缴存基数由单位如实申报,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工资总额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第三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五章 汇缴和补缴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银行扣划、转账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单位按月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转账支票。

选择银行扣划的单位要先到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银行扣划协议,然后按协议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也可以提前汇缴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汇缴。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

第三十六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欠缴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的,按“单位汇缴”处理。

单位为个别职工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提供补缴月份对应的劳动合同书(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清册)或人事调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恢复按正常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首先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然后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遇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缓缴期满后未及时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封 存

第四十二条 在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或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封存审批表》;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批准缓缴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核准表》;

(二)《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清册》;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人事关系,或暂时无法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内部封存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核准表》;

(二)《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清册》;

(三)中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章 转 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二)职工调入本市或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的;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 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职工调离本市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已在外市落实新的工作单位的,可以申请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

转移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封存或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能办理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手续。

第五十一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手续,需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跨市调动工作的证明材料,并填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常州联系单》,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并盖章;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外市职工调入本市工作,应先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常州联系单》,然后到外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手续。

第五十三条 转出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经职工本人申请,由转入单位盖章确认后,公积金中心可直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章 储存卡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下简称储存卡)是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在本市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领取储存卡。

第五十五条 职工可凭本人储存卡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计息、结存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储存卡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有差错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储存卡、用人单位盖章核实的《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更正。

第五十七条 职工领取储存卡后,须本人带身份证和储存卡到公积金中心修改储存卡初始密码。

职工如遗忘储存卡密码,须本人带身份证和储存卡到公积金中心查询。

储存卡密码的修改、查询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五十八条 职工如遗失储存卡,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挂失、补发手续。

职工在已挂失储存卡但未补卡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五十九条 职工已设立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办理时须将其所有账户转入同一单位,且被并账户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六十条 储存卡页面已打满或破损的,职工可到公积金中心和指定受理点更换储存卡。

第六十一条 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受托银行应收回储存卡,剪角注销后交公积金中心统一销毁。

第十章 查询和对账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

第六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一)单位和职工可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的自助查询设备上查询;

(二)单位和职工可以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三)职工可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户服务电话自助查询;

(四)职工凭本人储存卡及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查询。

第六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指定受理点和自助查询设备提供近三年的职工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和网络查询服务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要求查询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若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查询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章 监督和罚则

第六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明确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对于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凭劳动合同、工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控告。

第六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一条 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后单位仍拒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为其办理缴存登记,并可根据情况在本市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网站及主要媒体公布该单位名单。

第七十二条 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后单位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为该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要求单位按规定补缴,并可根据情况在本市政府网站、住房公积金网站及主要媒体公布该单位名单。

第七十三条 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或有关部门查处的,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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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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