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作用及对房地产的 “金融支撑”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群的购房能力,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时资金不足问题,让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促进本地区房地产消费结构的合理调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原有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一档最高可贷额度,同时相应调整了原部分档次可贷额度最高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4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7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8万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0万元;
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1万元;
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3万元;
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5万元;
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元—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7万元。
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元以上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8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在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同时再提供一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作为保证担保人,最高可享受6万元的贷款: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照上述最高一档可贷额度。
四、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有价证券价值。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七日
南通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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