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凡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本部和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市民(目前仅限在合肥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对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实行现场拍照存档,不再需要提供提取材料复印件。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已于1月6日在市区本部和各网点(含徽行长江路支行、政务区、经开区、铁路分中心)上线运行。新系统的运行,为我市公积金提取资料的电子存档提供了技术支持,并从昨日起执行拍照存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虽然不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但提取的条件并没有改变,即各种材料的原件仍需要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中规定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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