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3月1日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份规范性文件正式实施
有哪些变化值得注意?
01
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住房产权人或其配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02
贷款新增冲还贷业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即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每月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当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账户中扣款补充。借款人应当每月在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银行账户。
03
(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四)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五)属于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六)同时符合上述(三)(四)(五)情形的(不包括高层次人才),上浮比例可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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