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10月1日起,原来按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按10%缴存,单位给以同等补助。1-9月份少缴的部分,于年内按2%的比例完成补缴。
记者了解到,对职工住房较为困难且自身效益较好,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和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执行10%以上的缴存比例,但提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高出部分按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计征纳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目前为5203元),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财力困难,停产、半停产、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者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可以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执行低于10%的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准降低执行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并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后及时补缴。
另外,对于新入职职工,应从该职工入职次月起予以补缴;对于2007年1-10月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应从2007年1月补缴到办妥离退休手续的当月。离退休人员已经提取公积金并已办理了公积金账户消户的,企业可采取现金方式补足差额。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余茂先表示,自2004年以来,昆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由于我市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呈现增长趋势,此次缴存比例的调增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减轻职工买房负担,为住房困难的职工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