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寸范围,比例等进行规范和统一,并从9月15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亮点一: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可缴寸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公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寸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亮点而:单位为职工缴寸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寸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寸比例。
其中,单位缴寸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寸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寸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管理办法》两点三:买房子是两口子的事情,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用完后,可享受配偶的公积金帐户存款,家庭有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管理办法》两点四:单位从未缴存公积金的应补缴。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尽的职责。
《管理办法》两点五:除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外,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在集中封存帐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都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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