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有“补充”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房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有信用不良记录者的贷款首付比例将增加10%。11月7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处 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相关的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近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规定称,从2008年1月1日起,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必须达到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对于未封顶的房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补充规定还有: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不含25年)的住房,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25年减房龄;借款人在前次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委托提取还贷),贷款的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借款人及共有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含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沈阳明年起未封顶房屋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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