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推出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业务。记者昨日获悉,这一业务于明年1-2月份集中受理签订委托协议,3月份起正式扣款。
按照已经定稿的相关《细则》的规定,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1年的余额。相关负责人称,“每个人每月公积金缴存数不一样,所以我们没有作具体数额的规定,如果你每月交100元,就是1200元的余额;每月交1000元,就是12000元的余额。只要保留了1年就可以。”
省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仅限委托提取公积金还公积金贷款。在省公积金贷过款现已还清但正在还商业贷款的购房人,不能通过逐月还贷还清商业贷款。如果想归还商业贷款,应在每年7-10月采用柜台提取公积金的方式。
对于公积金贷款月供不足部分还贷的情况,细则中规定: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职工补齐的方式是:在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时,须提供储蓄还款存折。如果发现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供,可在储蓄还款存折中存入一定量的钱,每月由银行划扣补缴。比如:某购房人公积金房贷月供为1500元,自己只有1000元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在还款存折中预留1500元,银行每月自动划扣500元以补充月供。4个月后,购房人再向存折中打入一定的金额,以供下次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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