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7月13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贷款比例、贷款利率等作了最新规定。新政将贷款对象“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调整为“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对于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新政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暂停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还增加了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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