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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08-26 10:24:39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坚持定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其下设的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享受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国定居的;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十三)房屋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十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十五项除外),但夫妻双方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过反担保的,本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四)项及第八条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80%。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住院费用总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当年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个人申请、提取审批表、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凭证:
1、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
2、购买私房的,提供房屋过户的有效手续及房产证。
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名单、交款凭证。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单位协议、工程费用预算表。
5、大修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施工单位协议及工程费用预算表、购料单。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
(三)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应提供户口本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无工作单位且公积金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可不签署单位意见。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应提供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户口迁出证明。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贷款合同、借据、还款证明。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十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十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经管理中心委贷科(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对职工的身份、提取用途、账户余额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职工凭单位出具的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身份证及相关的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调动工作,只准办理转移手续,不得提取;调出本市区域,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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