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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关于对《零陵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玩忽职守、处事不公》一帖的回复

2011-08-26 14:08:18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要评论()

  8月20日网友清风轻轻松松在红网百姓呼声发表《零陵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玩忽职守、处事不公》的帖子。我中心高度重视,及时就帖子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明,该帖所述事情与事实不符,现澄清如下:

  一、贷款基本情况。网友因购买零陵区人民南路A栋小区1栋2单元501号住房,于2007年11月29日向零陵管理部贷款6万元。因借款人无抵押物而借用他人住房做抵押,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到管理部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字按手印,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他项权证(编号为:200732118号)送达管理部。管理部遂委托建行潇水路支行将6万元贷款划入网友个人账户内。

  二、申请冻结处理所购房屋情况。管理部从未接到借款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要求处理老板的房屋来偿还债务,因此不存在所谓“迟迟不做出回应”的情况。

  三、扣完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还贷情况。管理部在日常贷后管理中发现借款人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并在多次催还无果的情况下,按照贷款申请书中“借款人自愿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工资收入作还款来源的保证,并提供中心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有效,绝无虚假,并愿意承担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保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诺及借款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从其个人帐户中划转余额冲抵了所欠贷款,并及时告知了借款人,并非“擅自扣完我住房公积金存折上的所有余款”,后借款人继续拖欠贷款本息不还。

  四、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部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贷款,将其贷款档案调出,准备起诉至当地法院,同时追诉担保抵押人责任,发现抵押人朱某某已死亡。管理部一方面联系死者家属,另一方面到房产局调取抵押物,发现借款人和抵押人所提供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是伪造虚假的,涉嫌诈骗贷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9年12月7日,零陵区公安分局徐家井派出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第四款“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传唤了当事人。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零陵区教育局。在单位积极做工作和迫于法律压力的情况下,借款人于2009年12月11日和12月21日分两次偿清了剩余贷款。管理部也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属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并非我中心职责。该案件发生后,中心举一反三,对抵押物及他项权证进行了全面清查和核对,没有发现虚假伪造的问题。不存在网友所谓的“我想这里面绝对还有很多不真实的抵压物,只是暂时没有浮出水面而已”。的主观臆造。

  六、2011年7月,该借款人再次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湘建房改[2009]144号)第六条第三款“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永公金字[2010]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管理部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拒绝了其贷款要求。

  七、我们欢迎广大网友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监督住房公积金工作。但对歪曲事实,恶意抵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言行,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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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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