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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8-26 15:41:10     济宁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驻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二、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统一按照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0年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31元)。缴交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开发区、北湖区参照市中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四、调整单位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报送《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汇总表》。(接通知后,城区的单位到市中心城区服务大厅开户银行柜台拷贝单位最新数据,各县市单位到中心各分支机构拷贝)。

      五、为做好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托管户的管理,各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时,请务必在对应栏目内认真填写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

      六、请各单位务必于2011年6月2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分支机构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市中心地址:市河路123号兴唐大厦一楼,联系电话:2609830、2602820。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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