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中、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增长”的伟大号召,着力改善我市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美丽渭南,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出台六项惠民新政策,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提高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二、购(建)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房屋总价款的80%,但贷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
四、贷款期限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对在异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而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原则上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地址在省内其他城市的,能够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不动产抵押物,且贷款金额低于不动产抵押物价值70%的,原则上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六、符合渭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本人自愿申请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中心贷款经办人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借款人除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外,还需提供原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与银行提前还款约定等证明资料;
(二)贷款金额为原贷款合同剩余贷款本金金额,但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为原贷款合同剩余期限,但不超过20年;
(四)以原贷款抵押物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须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
(五)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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