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830元/月;二类地区(琼海市、儋州市)73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市县)680元/月。此次调整适用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各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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