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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中心就防范和打击骗、套取公积金行为答《云浮日报》记者问

2011-08-27 10:34:53     云浮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如何?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冯杰焕。

 

        记者:我市是如何防范和打击骗取、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在遏制骗取、套取公积金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

 

        冯主任:依据国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为确保公积金安全、合法使用,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今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了《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在市内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实现了从制度上防范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对申报提取公积金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严格审核,确保合法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五)家庭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规范申请人(受托人)及所提供凭证资料要求,明确缴存单位的审查责任,确保业务凭证材料和手续客观、真实、规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取公积金时,原则上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缴存人委托其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缴存人单位证明和受托人身份证……”;《办法》第十八条(二)规定“经缴存人所在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在《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资料上加具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和缴存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章”;《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加强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防范骗(套)取或重复提取行为的发生、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各缴存单位应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缴存人的初审责任,教育和引导他们按规定和要求提取使用个人的公积金……”。

        三是加强与外地建设、房管、医疗、劳保、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业务查核,防范利用虚假凭证资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凭证资料属于市外单位出具、且经管理机构审查有异议需要作进一步核实的,先收下整套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书……”。

        四是加大对骗取、套取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查实,缴存人以虚假凭证资料骗(套)取本人或他人帐户内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情况书面报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相关缴存单位应协助公积金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业务审核管理,密切注意和掌握本地区发生的骗取、套取公积金行为特点和动向,对有组织地制造虚假凭证明资料、骗套取公积金的犯罪团伙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法纪部门予以打击;一经发现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勒令缴存人将其所骗取、套取的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个人帐户,并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六是欢迎各界的投诉监督。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制造虚假凭证资料和骗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举报电话:市管理中心8825695、8813733,罗定管理部3762829,新兴管理部2896883,郁南管理部7332323,云安管理部8636063。

 

        记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形式?会造成什么危害?如何处罚?

 

        冯主任:根据目前情况,非法骗取、套取公积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职工非法伪造单位公章、公文、购房合同、发票、医疗证明、医疗发票、低保证等材料骗取、套取使用本人公积金;二是个别中介机构或不法分子通过向职工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供伪造的单位公章、公文、购房合同、发票、医院证明、医疗发票、低保证等虚假凭证资料给职工作为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依据。

        非法骗取、套取公积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严重冲击公积金管理秩序,造成公积金专项资金的非正常流失,给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巨大损害。

        以非法手段骗取、套取公积金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律师指出: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没有上述情节,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牟利而协助他人以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同样是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所伪造的各种证件,仍然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给个人带来什么后果?

 

        冯主任: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给职工本人带来严重后果。一是以伪造材料骗取、套取公积金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单位公章、公文、合同、发票、低保证等凭证资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惩治范畴。一旦发现,没收该职工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将移送有关法纪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和政纪责任。二是非法骗取、套取的公积金将被全额追回,当事人既损失了高额的中介手续费,还会在国家征信系统中留下个人不良诚信的记录,给今后办理涉及个人信用业务时带来严重影响。三是职工如随意将个人资料交给不法中介,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引发其他损失。上海、广州等地已出现职工因提供个人信息给地下中介公司骗套取公积金,而导致个人信息被套用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等现象,给本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等事件。

 

        记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出现,其原因何在?

 

        冯主任:随着住房公积制度的纵深推进和职工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数量不断增加,部分职工错误认为公积金既属个人所有就能自由支取,甚至有的职工认为公积金放在账户里是死钱,宁愿亏了手续费也要想方设法套取出来使用。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具有社会性、互助性、义务性、保障性、专用性和积累性等特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是通过国家、单位给在职职工让渡部分利益和职工个人参与缴纳等形式而建立的。缴存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设专项费用用于每月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等,都体现了国家、集体让渡了利益给职工个人,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所以职工在获得这些权利的同时要体现让渡公积金支配运作权的义务。

        《条例》和《办法》均对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一方面,当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如需要还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当职工不符合规定条件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通过制度统筹让渡给其他符合条件、有需要的职工作住房贷款使用,以体现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因此,如果不对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任由职工随意提取使用,那么就会造成公积金非正常流失,住房公积金制度就会像无水之池,公积金固有的专用、积累、保障、互助等属性就没法体现。

 

        [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的专项资金,职工只有在符合购建(大修)住房等规定情形时才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此外,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因此,符合《条例》和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职工个人,在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按相关业务规定提供客观、真实、齐全的凭证资料,否则,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缴存职工,要增强法制意识,做到遵纪守法、规范使用、依法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在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要按我市《办法》的相应要求,准确、规范、齐全地填写和收集好申请所需的凭证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以免因申请资料和手续不全而耽误了办理时间,有关业务政策可在市管理中心网查询(http://gjj.yunf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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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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