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
根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求,为减轻市级单位职工年底一次性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的压力,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拟对市级单位职工在分月上卡直发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人员范围
市本级所有上卡直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上卡直发的由单位分月扣收并按月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工资基数确定
市本级200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2008年度第十二月份工资为基数,以后年度按上年度12月份工资为基数,单位新调入人员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当月工资。
三、代扣操作办法
从2009年9月起,市级各单位必须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确算出并保留到整数元(四舍五入),然后填列到工资系统“法定扣项—住房公积金”栏,经审核无误后,再将本单位职工工资数据上传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及纸质数据表一式三份,12月各单位除报当月数据外还应汇总本单位全年数据。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应审核并汇总所分管单位数据,在送拨款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将各单位汇总及明细电子文档及纸质数据表(格式同单位纸质报表一致)送国库科。
每月工资发放完毕后,市财政局国库科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归集账户并提供各单位代扣金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拨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后,按照职工花名册实际缴纳数额,计算到相应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并负责计算利息等工作。
由于2009年1—8月上卡工资没有代扣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且9月份当月工资少于1—8月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因此,9月份代扣一季度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月份代扣二季度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1月份代扣三季度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2月份代扣四季度并清算全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09年9月前已一次性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清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市级单位,财政不再代扣。2010年,分月代扣职工个人当月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从2009年九月发放当月工资时执行。
附: 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
二○○九年八月三日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