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在区内依法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2009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对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30日前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验审内容
1、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
2、审核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的经营情况。
三、验审程序
1、到中心领取《年审通知》和《镇海区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验审报告书》或登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网站(www.zhzfgjj.com),点击“下载中心”中“镇海区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验审报告书”下载。
2、单位填写、报送《镇海区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验审报告书》。
3、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
⑴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携带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并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到建行一楼公积金业务厅进行变更,尔后参加年度验审;
⑵ 单位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到建行一楼公积金业务厅进行变更,尔后参加年度验审。
4、中心受理年度验审材料并进行验审;
5、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手续。
四、验审时间
1、领取时间:2010年6月18日至6月30日;
2、报送时间:201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3、需提交资料:
⑴《镇海区住房公积金2009年度验审报告书》;
⑵非正常缴存比例(超过12%或低于5%)的单位,携带经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报表》原件;
⑶其它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验审地点
受理地址:聪园路118号建行一楼公积金业务厅。
联系电话:86251839
六、验审要求
1、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是执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法定制度,要从依法行政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的高度来认识,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
2、各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认真及时地核对、补充和更正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申报,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度验审的单位,经查实有职工未缴、漏缴等现象的,将责令限其改正,并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依法追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加收应缴存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且对无故拖延年度验审和未通过年度验审的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镇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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