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精神,现将调整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2011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和最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786.9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1629元;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濮阳市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70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70元,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60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60元。
四、调整时间和要求
调整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7月 1日至8月31日进行核定。
调整要求: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定。
望各单位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2011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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