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缴存人2010年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计算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7380元,省、部属单位其上级有规定的,原缴存工资基数已超过17380元的可暂不调整;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160元标准按实确定。
二、市属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金市财综〔2009〕284号文件执行;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金市财预〔2005〕90号文件执行;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参照第一条执行。
四、请各单位于2011年7月11 -20日,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缴存、变更窗口(婺江东路56号一楼)复制《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在2011年7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清册打印二份连同U盘送回,联系电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82316336 82316811。
五、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手续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原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160元的,一律按1160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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