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主任委员会议审定后,于2008年8月1日起印发实施。
2000年4月,我市出台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重新修改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原《办法》在执行中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此,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新《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些限制性条款,如对“调出本行政区域的”,原《办法》规定只能转移公积金,新《办法》明确为一次性全额提取使用。新《办法》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帐户封存满5年没有重新就业;女职工满45岁,男职工满50岁;异地工作生活”之一的,就给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新《办法》还增加了“因特殊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等条款,在解决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上更具人性化,更加考虑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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