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我中心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优化服务环境。
一、2009年1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转十部门《关于促进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驻政[2009]5号),六个方面十项内容:
㈠放宽贷款条件:①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②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申请贷款的,由原来的取得产权证一年以内放宽到取得产权证三年之内均可持产权证和契税发票等有关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㈡延长贷款年限:③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年限由原来的最高15年,放宽到20年;④公务员保证担保贷款的由原来的最高5年,放宽到10年。
㈢提高贷款额度:⑤抵押、质押贷款由原来的最高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⑥公务员担保贷款由原来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㈣放宽担保条件:⑦公务员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原来的2人担保放宽到1人担保;⑧公积金余额及大额存单质押担保放宽到质押额占贷款额的70%。
㈤扩大支取对象范围: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和自建自住住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外,还允许提取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2009年5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驻政[2009]57号),二个方面三项内容:
㈡放宽担保条件: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50%的,不再提供贷款担保。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