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济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纳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缴纳时间
各单位必须于2005年1月1日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管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五、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处罚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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