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太仓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月20日起,两项公积金使用政策将调整,职工使用公积金将更灵活方便。该中心负责人表示,首先是公积金贷款买受人要求放宽,以往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仅限于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住房买受人,现调整为住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中任选其一,借款年限按申请人的年龄计算,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可选择在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办理。与此同时,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贷证明将省略,原来职工办理还商贷提取时,需要先到放贷银行开具《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现在管理中心与在苏州市设分行的14家商业银行实施信息联通,凡在上述银行办理住房商贷的职工,可凭身份证、公积金卡等,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还贷提取。职工还清住房商贷后提取公积金的,可以选择在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也可以凭放贷银行出具的还清证明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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