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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做好在汉省直行政单位

2011-08-31 10:46:08     湖北新闻网      我要评论()
省直在汉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使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保持一致,严谨规范地执行好《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0年4月底前,集中力量做好在汉省直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统一调整为12%的工作,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起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计算依据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文,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职工奖金,可以计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费用等十四项目。
  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职工个人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相等。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的部分,两者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按《通知》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单位进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调整缴存比例工作,要求在2010年4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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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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