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当前全州业务管理的需要,为确保公积金增值保值,经2011年7月15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州贷款相关操作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用本人及配偶房产做抵押物,取消贷款购、建、修房用途的规定,抵押物符合抵押条件即可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二、提供第三人的房产及商铺抵押,需提供本人购、建、修房用途资料,时限不再限制。
三、本次未调整的操作事项仍按以前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泸州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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