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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修改应当“宽严相济”

2012-04-26 08:50:41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综上,...

  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修改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的限制需要进一步放宽,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则需要慎重研判、从严把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据悉,《条例》修改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望进一步放开(4月25日《上海证券报》)。

 

  《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实施,2002年3月曾修订过一次。此次修订《条例》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从这两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和目前调研的情况看,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事项的规定;另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

 

  先看第一种思路。《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条例》严格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已经买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装修、翻建、大修房屋,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

 

  所以,修改《条例》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个人事项。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深圳市规定,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9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措施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对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修改《条例》时不妨顺势予以确认。

 

  再看第二种思路。现行《条例》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已经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用途范围——这个突破,与上述一些地方出台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规定的突破大不相同。住房公积金既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严格说属于职工的“私产”,那么职工提取自己的财产直接用于个人事项,即便突破了现行的管理规定,从法理上看也没有问题,若能通过修改《条例》对突破之处予以确认,更可谓顺理成章。

 

  保障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私产”,两者并无必然的关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在没有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的。究其实质,保障性住房是一种基本公共品,建设保障房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本分所在。为缓解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难,需要保证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也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

 

  综上,《条例》修改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的限制需要进一步放宽,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则需要慎重研判、从严把握。为缓解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控制资金贬值的风险,除放开职工个人提取外,《条例》还可以规定,公积金结余可以购买国债或开放性投资基金,委托业绩稳定、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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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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