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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廉租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价的53%

2011-08-17 18:01:57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并陆续投入使用,辽宁省鞍山市物价部门日前出台保障性住房价格标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价格,都要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明码实价”。
  廉租住房能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租金标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75%执行。而公有住房是政府拥有产权,用低于市场价向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工作者出租的房屋,其租金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也就是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的53%。
  今年,鞍山市还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000套,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据鞍山市物价局介绍,经济适用房也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建设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附带具有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材料,经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价格并公布。
  在销售过程中,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而且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否则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除此之外,鞍山市今年还将新建限价商品房500套。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在供应时就限定了房屋的套型和价格,采用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房将按照低于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20%左右的标准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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