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及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严格供应对象审查,审核结果在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进入轮候名单;二是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是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四是严格审批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全部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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