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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住房消费提取之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2011-08-12 17:17:1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非住房消费提取之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政策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死亡职工配偶及死亡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1.配偶、各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夫妻关系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4.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5.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6.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人民法院、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多名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均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分别提供。
三、办理程序: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能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 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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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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