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方便广大购买了自住住房的职工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研究,我中心决定从即日起对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要求作出修改,具体是:
一、职工首次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中心归集业务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承办银行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以后首次办理提取的,也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已在中心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只要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对,不用再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请广大缴存职工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注:按照《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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