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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贷款业务指南(二)

2011-08-15 11:22:3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⑴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须提供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借款人须提供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文件及复印件2份;
    ⑶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须提供卖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房产证(100%产权)原件及复印件2份,以及所购房房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贷款受理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放贷通知单》。
    (三)合同签定
受托银行依据《委托放贷通知单》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
    (四)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五、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于还款日前在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上存储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由受托银行及时扣收本期应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对借款人不做违约处理。
    (四)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经催收,仍不能按时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或追究保证人责任等方式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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