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条件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消、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职工且不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的职工,单位应当在中止劳动关系或单位破产、撤消、注销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单位破产、撤消、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介绍信,到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对帐及转移手续。单位应填写《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次办理一人以上应同时填写《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呼和浩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将转入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内,由中心进行集中管理。
2、在此期间内,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如合同或房本为配偶名字,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购房合同》(近一年内签署的)及交款收据或房本及交款收据;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上要件均为近一年内批复的);
(三)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区县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近一年内批复的)、购材料发票或收据;
(四)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单据;
(五)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总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交款凭证,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缴纳了的超过比例部分的房租(一年办理一次)。
(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受遗赠人提供经公证的遗嘱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
(八)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其亲属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判刑、调出本市、出国定居等可支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由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由经办人员填写《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从公积金托管户内转入新单位公积金帐户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职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存折》也相应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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