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提取条件:
●职工应征入伍,单位经办人已办理过停缴封存手续;
●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可提取人:已应征入伍的职工。
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以及销户利息。
提取方式:职工本人办理现金提取或者转账提取;委托人办理转账提取。
提取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入伍通知书;
●所需提取资料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它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1、提出申请:职工持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柜员审核:提取专柜的柜员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退件并告知理由;符合提取条件的作系统录入;
3、打印凭证: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柜员打印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且打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凭证》,由提取职工确认提取信息;
4、凭证传递:综合柜员把盖过印鉴的付款凭证传递到指定的付款银行;
5、银行付款:职工持身份证到指定的付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账提取。
提取次数:一次结清。
审批时限:两个工作日。
提取地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厅。
特别提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