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购买私产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其他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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