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缴存人须在新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在本市工作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口未迁移至本市的,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五)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达州购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合同)原件一份;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有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含购房者的购房情况,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七、“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购房。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贷款记录(指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并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且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以购房所在地房管局的证明为准)。
首套房贷款政策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利率。
关于二套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指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之一的,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自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开始,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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