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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豫政〔2002〕25号文的规定,于2003年3月依法成立的直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转移、支取、执法、核算、贷款及贷款回收等工作。中心内设6个科室,即: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资金归集科、信贷管理科、法制法规科、人事教育科,负责市直各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下设1个分中心和11个管理部,分别为:平煤分中心和汝州、舞钢、宝丰、郏县、叶县、鲁山、新华、卫东、湛河、石龙、舞钢公司管理部。分中心和各管理部按照市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企业)内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支取、执法、核算、贷款及贷款回收等工作,实现了与市中心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编制。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4.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8.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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