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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具体业务。

        根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65名,现有人员57名,内设5个职能科(室),下设11县管理部,分别是:办公室、业务科、个贷科、稽查科、信息管理科,莎车县管理部、疏勒县管理部、疏附县管理部、英吉沙县管理部、叶城县管理部、泽普县管理部、岳普湖县管理部、麦盖提县管理部、巴楚县管理部、伽师县管理部、塔什库尔干县管理部。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地区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地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为11.5亿元。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已达2512个,汇缴人数达到12.47万人,占应缴交人数的77.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6亿元。为解决喀什地区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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