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就广大市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关于加大公积金支持的有关内容,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做了权威解答。
答: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贷款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房屋用途为住宅),主购房人(合同第一顺位买受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合计提取公积金不超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
问:如何查询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
答: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答:6月23日起,缴存职工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已婚的需提供)及购房所需资料到拟购商品房项目,签订《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开发企业提交购房合同备案(约定公积金支付首付条款相关内容),职工携《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委托书》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取柜台,办理公积金提取。
答:缴存职工、房地产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确需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将所提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需提交中心出具的退款凭证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当前西安市与哪些城市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答:当前西安市与关中平原城市群和省内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了互认互贷。关中平原城市群城市(渭南、商洛、宝鸡、咸阳、铜川、杨凌、运城、临汾、天水、平凉、庆阳、延安、三门峡)和省内其他城市(安康、汉中、榆林、韩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