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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未约定 即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011-11-30 14:50:43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我要评论()

  在线律师:王健(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

 

  赵女士:我和丈夫准备离婚,他说住房公积金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这一说法正确吗?

 

  王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公积金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进行分割。

 

  于女士:我所居住的小区楼房一楼是车库,最近部分业主将一楼车库改为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严重影响了楼房的美观,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请问这些业主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王律师:这些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制止。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你可以要求小区物管出面制止,如物管不作为,你可以向所属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投诉。

 

  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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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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