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中心)发布多项通知,
在加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管理、
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调整职工现金购房提取时限等方面
作出新规定,
切实维护缴存人权益,
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
强化异常区域管理 规范提取秩序
一、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确认标准
三、确认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流程
优化异地购房提取 满足多元需求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辽房稳〔2025〕3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有关要求,中心决定在防范套取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一、优化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二、规范购房核查管理
(一)加强联网协查管理。缴存人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联网核验职工购房权属及贷款信息证明,也可商请购房地中心协助核查缴存人购房事实。
(二)提级管控套提风险。对缴存人购房行为或自住事实存疑的,可通过购房资金转账凭证辅助验证缴存人购房事实。
(三)严控异常区域提取
2.在异常区域购买二手房的,除按中心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提取要件外,还应提供购房资金转账凭证。
调整现金购房时限 保障职工权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有关要求,中心决定调整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通知自2025年11月22日开始执行。2025年11月21日(含)以前,已现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
此次多项政策调整,是中心适应市场变化、保障缴存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